甲方:文化傳媒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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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方:演藝經紀工作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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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乙雙方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、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》等相關法律法規,本著平等互利、誠實信用的原則,經友好協商,就甲方委托乙方作為其2025年度演出藝人經紀業務的合作代理方事宜,達成如下合同條款,以資共同遵守。
第一條 合作內容與期限
1.1 甲方委托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(不含港澳臺地區,下同)代理甲方所簽約藝人的演出經紀業務,具體藝人名單及合作細則以附件一《合作藝人清單及權益細則》為準。
1.2 乙方根據甲方授權,負責為甲方藝人洽談、安排、執行商業演出、品牌代言、綜藝節目錄制、影視劇拍攝(如涉及)等演藝活動(以下統稱“演藝活動”)。
1.3 本合同合作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。
第二條 雙方權利與義務
2.1 甲方權利與義務:
(1) 向乙方提供合作藝人的詳細資料、市場定位及發展規劃;
(2) 對乙方洽談的演藝活動項目擁有最終審核權與決策權;
(3) 保證其提供的藝人資料及授權真實、合法、有效,并對藝人行為進行必要的管理與約束;
(4) 按本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務費。
2.2 乙方權利與義務:
(1) 積極為甲方藝人開拓演藝市場,尋找并洽談符合藝人定位與發展規劃的演藝活動機會;
(2) 負責與第三方(活動主辦方、品牌方等)進行商務談判,草擬、修改相關活動合同,并將最終合同文本提交甲方審核簽署;
(3) 負責協調、跟進已簽約演藝活動的具體執行事宜,包括但不限于行程安排、現場對接、款項催收等;
(4) 定期(每月)向甲方提交業務開展報告及財務報表;
(5) 維護甲方及甲方藝人的良好形象與聲譽,未經甲方書面同意,不得以甲方或藝人名義作出任何承諾或簽署任何文件。
第三條 代理費用與結算
3.1 乙方為甲方代理演藝活動所獲得的收入(“演藝收入”),在扣除乙方墊付的合理成本(如差旅、宣傳等,需憑有效票據并經甲方確認)及應繳稅費后,按以下比例進行分配:
(1) 年度演藝收入總額在人民幣萬元(含)以下部分,甲方分配%,乙方分配%;
(2) 年度演藝收入總額超過人民幣萬元部分,甲方分配%,乙方分配%。
具體分成比例詳見附件二《費用結算細則》。
3.2 結算周期為季度結算。乙方應在每季度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,向甲方提供該季度經雙方確認的演藝活動清單、收入明細、成本票據及分成結算單。甲方在收到結算文件并審核無誤后的10個工作日內,將乙方應得分成款項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戶。
3.3 所有演藝活動的對外報價、收入款項必須進入甲方指定賬戶,由甲方統一收取并開具發票。乙方不得私自收取任何款項。
第四條 保密條款
4.1 雙方應對在合作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(包括但不限于經營信息、財務數據、藝人隱私、發展規劃等)予以嚴格保密,未經對方書面同意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。
4.2 本合同終止后,本保密條款仍然有效。
第五條 違約責任
5.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,給對方造成損失的,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5.2 若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3.3款約定,私自收取款項,除應全額返還給甲方外,還需向甲方支付該筆款項20%的違約金,且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。
5.3 若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,守約方有權書面通知違約方解除本合同。
第六條 免責條款
6.1 因不可抗力(如地震、火災、戰爭、重大疫情、政策法規變化等)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,受影響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,并提供相關證明,可免除相應的違約責任。
第七條 爭議解決
7.1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,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;協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第八條 其他
8.1 本合同一式貳份,甲乙雙方各執壹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8.2 本合同未盡事宜,可由雙方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,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。
8.3 本合同附件(《合作藝人清單及權益細則》、《費用結算細則》)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。
8.4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(或合同專用章)之日起生效。
(以下無正文)
甲方(蓋章):文化傳媒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人(或授權代表)簽字:
日期:年月__日
乙方(蓋章):演藝經紀工作室
負責人(或授權代表)簽字:
日期:年月__日
附件一:《合作藝人清單及權益細則》
附件二:《費用結算細則》